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06
一、政策背景
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稳固产业链供应链。
(2)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引导和聚集社会资源,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品牌建设、融资服务、政务服务、信用建设、管理咨询、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3)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
2.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项目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市级资金补助。
2.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1)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类项目
①贴息项目。对经认定的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可达企业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40%。以上两项不重复享受,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认定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除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外,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银行贷款不重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
②奖励项目。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①融资服务项目。开展“小微企业优秀服务金融机构”推荐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②培训服务项目。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短期培训服务的资助标准每人次(天,8学时)最高600元(以招标采购价为准),用于对培训机构承办的公益培训的授课(含参访)、教材、场租、管理费等费用的资助。长期深度培训费用按照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的原则,由专项资金给予40%的补助。组织到“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培训的,培训费用参照短期培训标准执行;组织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培训费用按政府相关培训标准执行,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③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对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助,按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最高5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30万元。
④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A.对经我市逐级推荐并获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限首次获评,多次不重复奖励。
B.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从服务能力、运营效果、协同服务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良好等次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具体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C.对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运营维护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机构,给予支持。
(3)政务服务项目。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项目、评审、宣传、审计等相关工作以及受委托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签订协议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四、申请、审核及拨款程序
市工信局每年度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单位)申报。申报企业(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申报工作。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扶持项目及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工信局下达资金安排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单位);对于存在异议的项目,一旦查明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扶持。
五、政策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如有调整,本办法从其规定调整。
六、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中小企业处 林巧彬 2896786
关联政策文件: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规〔2023〕5号)(网址:http://gxj.xm.gov.cn/zwgk/zfxxgkml/zc/xzgfxwj/202303/t20230323_27281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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