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评价指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厦工信规〔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现对《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厦工信规〔2025〕1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

  服务提升机制。服务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形,须在一个月内主动完成改进提升工作。改进后按流程再次评价,评价通过后视为完成改进提升。

  (一)未对企业提供诊断服务,未及时出具诊断报告;合同中服务项目不完整、服务费用虚高、保障措施不到位等情况。

  (二)服务人员能力不足、配置不合理、进驻企业不及时等情况;资料报送不完整、不规范、不及时等其他不配合试点工作行为。

  (三)实际服务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所提供解决方案未实际投入使用,并配合企业发起验收申请。

  (四)其他未按工作要求、合同要求服务企业等情况。

  二、第十二条内容修改为:

  服务商动态管理。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移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名单。如经调查发现服务商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移送有关线索至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

  (一)改进提升后,相关问题仍未解决或评价仍不通过。

  (二)入选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后三个月内,未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开展相关服务。

  (三)企业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超过30%。

  (四)企业当年度经改进提升后二级通过率未达到80%。

  三、删除附件部分内容

  删除附件中“服务商惩罚情况”相关内容。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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