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下载(http://gxj.xm.gov.cn)。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厦门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楼716,电话0592-2896870,邮编:361018)。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2021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43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历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168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2021年共受理申请公开件5件,历年累计130件,受理的方式均是网上受理。我局门户网站已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
(一)加强政务信息管理
我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指定专人进行收集、审核、上传,构建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新闻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及各处室积极配合,确保政务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同时,制定并完善信息公开具体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流程,加强对信息内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好质量关,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沟通协作,提升信息公开质量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着力加强与市信息中心的协作,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平台渠道的维护与更新。加强与市司法局的工作对接,针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充分征求市司法局的意见,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零差错、无瑕疵。
(三)搭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兑现平台
通过减少流程、优化服务,解决了企业对惠企政策“不知晓”“不理解”“不会办”等难题,由“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政策找需求”。“免申即享”平台政策针对性强,通过企业“大数据”和政策“大数据”的比对、分析,自动筛选出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平台将以往的“企业先报、政府再审”优化为“系统智审、人工辅助”,实现政策兑现企业端全程“无感”(即无需主动提出申请,无需提供申请材料),大大减轻企业负担,真正实现政策兑现“足不出户”、材料准备“系统代劳”、扶持资金“自动兑付”三大便捷。截止2021年12月,厦门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已上线36项惠企政策,其中认定奖励类27个,资金补助类9个,涉及市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督局、农业农村局、市文发办、厦门自贸片区等8个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集美区政府。其中,2021年度共兑现14个政策项目,惠及企业超过930家次,总拨付资金超过1.5亿元。
(四)依托新媒体平台推进政务公开
加强各项工作在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联合互动,实现信息多渠道发布、效果全方位呈现。一是依托“厦门工信”“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厦门市中小企业”组成的微信服务矩阵,及时梳理推送每月重点政策推荐、政策速递、新政发布、政策解读等政策资讯,让企业惠企政策与惠企服务“触手可及”。2021年,我局共在中央、省、市各级媒体上刊发报道783篇次,其中,央媒39篇次,省媒21篇次,市媒166篇次,其他557篇次,涉及工信领域惠企政策、重大活动、赛事等内容。二是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新政策。2021年,我局召开4次新闻发布会,解读《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发布慧企云政企协同平台上线、发布《加大扶持力度 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智能制造新阶段·新特点·新方向暨产教融合二期课程上线。三是多渠道搭建市工信局与我市各主流媒体、驻厦媒体、各行业协会的联系。建立“市工信局媒体群”、“工信系统宣传渠道群”等微信群,加强与各媒体、行业协会沟通,及时发布工信领域政策。
(五)监督保障: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厅举办的政务公开培训。牵头组织推进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有关要求。做好日常信息维护,按照筛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整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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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范性文件 |
7 |
0 |
9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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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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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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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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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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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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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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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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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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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5 |
0 |
0 |
0 |
0 |
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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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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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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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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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1 |
0 |
0 |
0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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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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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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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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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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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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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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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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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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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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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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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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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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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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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5 |
0 |
0 |
0 |
0 |
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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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通知收取件数 |
通知收取金额(元) |
实际收取金额(元) |
|
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
0 |
0 |
0 |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部、省、市的相关要求和公众的诉求仍有差距。
一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仍需加大,少数政策解读主体和解读形式较单一,还缺少多主体、多维度的解读。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以政策解读为着力点持续发力。坚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和简明问答、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及时提供政策服务咨询,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需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认识。部分工作人员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工作被动应付,有的甚至认为公开就是公布,公布了也就完事了,对信息公开内容研究不够。针对这个问题,我局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把信息公开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有效载体、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保障,依法、依规、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着力提升信息公开的实用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我局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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