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文号:厦工信告字〔2021〕第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4
    厦工信告字〔2021〕第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2021-07-16 10:15

      被 处 罚 人:厦门鑫达联搬运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新店仔里106号

      法定代表人 :叶金华

      厦门鑫达联搬运有限公司涉嫌破坏电力线路一案,已经我局依法调查终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事实、理由:2021年6月4日11时许,厦门鑫达联搬运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在220kV彭翔Ⅰ路#13-#14线路下方临时进行起吊作业,吊臂与线路安全距离不足引起线路放电跳闸,造成电力线路外破。经核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8万元。厦门鑫达联搬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参照《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认定其违法行为程度“一般”。

      处罚依据:依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

      被告知人权利:对以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被告知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等的行政处罚,被告知人可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  

      联系电话:0592-2896593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盖章)

      2021年7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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