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001
    • 发布机构: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3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目录清单
    来源:审批办 时间:2024-09-13 08:33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厦门市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78号)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

      34.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五是对已实施区域综合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六是审批部门继续选取有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 厦门市节能审查(告知承诺)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78号)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

      34.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五是对已实施区域综合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六是审批部门继续选取有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厦门市节能审查(变更)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78号)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

      34.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五是对已实施区域综合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六是审批部门继续选取有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 厦门市节能审查(备案管理)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78号)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

      34.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五是对已实施区域综合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六是审批部门继续选取有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

      6.《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推行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实行项目分类管理的通知》(厦工信审批〔2020〕14号)

      二、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外的,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 厦门市节能审查(自主验收备案)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78号)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

      34.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五是对已实施区域综合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六是审批部门继续选取有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 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厦府〔2017〕52号)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以下项目,新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局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商务局核准,省内跨设区市项目按规定报省级核准。

      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

      第二点第七项第30小点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等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7.《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第一点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同意名称清单(2019年版)》统一修改相关办事指南中涉及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审批管理事项有子项的,应在统一名称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明确细化。 第二点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为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的,由各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发改部门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通过在线平台发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 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变更) 行政许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厦府〔2017〕52号)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以下项目,新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局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商务局核准,省内跨设区市项目按规定报省级核准。

      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

      第二点第七项第30小点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等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7.《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第一点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同意名称清单(2019年版)》统一修改相关办事指南中涉及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审批管理事项有子项的,应在统一名称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明确细化。 第二点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为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的,由各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发改部门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通过在线平台发布,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 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落户_大专及以下 其他行政权力

      1.《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3.《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经信软件(2018)33号)

      第六条  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就业的各类人才,在企业服务满一年并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办理落户。    在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非应届),可凭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缴纳三个月社保凭证直接办理落户。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 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落户_本科及以上 其他行政权力

      1.《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3.《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经信软件(2018)33号)

      第六条  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就业的各类人才,在企业服务满一年并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办理落户。在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非应届),可凭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缴纳三个月社保凭证直接办理落户。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2.《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八、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3.《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一、总的原则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4.《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 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免税确认是维护良好税收秩序,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免税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国发37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防协助、纵容企业利用政策走私。 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免税确认事宜时,要注意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有所不同,出具确认书,必须严格依据《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或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如:纺织项目需进口织机等纺织机械,不得以目录中纺织机械制造条目为依据出具确认书;生产织机的项目,不得以纺织机械技术开发条目为依据出具确认书。按照国发37号文精神,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的,非项目业主进口设备的(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此项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单位不得出具确认书。 税收管理与项目管理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均属中央财政收入,未经国务院同意,不能因投资体制改革而放宽免税确认管理权限。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越权出具确认书或以分拆项目方式出具确认书。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变更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2.《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八、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3.《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一、总的原则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4.《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 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免税确认是维护良好税收秩序,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免税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国发37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防协助、纵容企业利用政策走私。 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免税确认事宜时,要注意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有所不同,出具确认书,必须严格依据《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或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如:纺织项目需进口织机等纺织机械,不得以目录中纺织机械制造条目为依据出具确认书;生产织机的项目,不得以纺织机械技术开发条目为依据出具确认书。按照国发37号文精神,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的,非项目业主进口设备的(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此项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单位不得出具确认书。 税收管理与项目管理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均属中央财政收入,未经国务院同意,不能因投资体制改革而放宽免税确认管理权限。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越权出具确认书或以分拆项目方式出具确认书。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 外资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登记证明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2.《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八、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3.《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一、总的原则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4.《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    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免税确认是维护良好税收秩序,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免税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国发37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防协助、纵容企业利用政策走私。   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免税确认事宜时,要注意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有所不同,出具确认书,必须严格依据《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或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如:纺织项目需进口织机等纺织机械,不得以目录中纺织机械制造条目为依据出具确认书;生产织机的项目,不得以纺织机械技术开发条目为依据出具确认书。按照国发37号文精神,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的,非项目业主进口设备的(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此项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单位不得出具确认书。   税收管理与项目管理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均属中央财政收入,未经国务院同意,不能因投资体制改革而放宽免税确认管理权限。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越权出具确认书或以分拆项目方式出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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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备案机关备案。跨市、县(区)建设的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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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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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备案 公共服务

      1.《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009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 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三)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有关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10〕44号)

      一、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备案管理工作,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备案管理,以及建设单位无法按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但下列情形按以下分工进行备案管理:(一)县(市、区)尚未确立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备案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暂未确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二)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由所在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三)国家及省属重点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备案,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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