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03-02-00-2026-011
- 备注/文号:厦工信投资〔2026〕1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13
各区(火炬管委会)工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工业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助力企业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项目攻坚,增强发展后劲,根据《厦门市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项目攻坚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5〕2号)、《厦门市强化产业项目攻坚促进工业投资持续增长保障机制》(厦工信投资函〔2025〕151号)的要求,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2日
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持续强化产业项目和投资项目攻坚,不断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工作部署,根据《厦门市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项目攻坚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5〕2号)、《厦门市强化产业项目攻坚促进工业投资持续增长保障机制》(厦工信投资函〔2025〕151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安排的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固投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拨付、市区(管委会)结算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由市工信局、各区(管委会)负责兑现,所需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级承担部分按年度纳入市工信局部门预算,区级承担部分由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生产设备购置和生产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统一政策制定、分区受理审核”的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工作机制,市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工信局负责提出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建议(市级承担部分),制定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申报指南或通知;负责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负责政策解释、市级部门项目查重、对各区(管委会)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及资金拨付工作。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工信局进行市区(管委会)资金结算;负责对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再评价。
(三)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负责根据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的要求,归口受理辖区企业申请,并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四)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协助所在区工信部门,共同做好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资金落实和拨付、市区(管委会)资金结算工作。
第五条 市、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审核、复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管委会)分别承担。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和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七条 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重点支持企业实施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产能扩张,以及工业强基、绿色制造、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等。
第四章 标准和范围
第八条 补助标准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项目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5〕2号)的规定,补助标准为:
工业企业2025—2026年度实施的新建和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和提容增效)项目,且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生产设备购置和生产性设施建设的投资额给予相应的补助,其中:
1.投资额不超过5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2.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10%补助,不超过10亿元的单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6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5亿元,最高补助限额增加100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省级专项支持的高质量发展专项、技改专项或超长期国债等项目,可同时享受本政策扶持。
第九条 补助范围
项目补助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生产设备购置、生产性设施建设投入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技术性投入。
(一)生产设备购置。主要包括:生产、检测、研发设备购置;自制设备、融资租赁设备;已有厂房对环保、消防、水电、燃气、集中供热、无尘室(洁净等级须达到万级及以上)、实验室等生产性附属设施的改扩建,其中的设备部分纳入补助范围,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若提供的发票为非设备发票的,仅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明细中的设备部分可列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扶持(不含费用支出)。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发票金额计算。
(二)生产性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工业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物流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
(三)技术性投入。主要包括:直接运用于生产活动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控制系统、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技术投入。
第十条 投入审核
年度工业固投金额不超过企业已按工程进度(设备、软件购置)实际支付的不含税发票金额计算。
年度工业固投=生产设备购置+生产性设施建设+技术性投入
1.设备购置按已付款的不含税设备购置发票金额计算;
2.生产性设施建设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实际结算价(劳务分包工程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价+当期建筑材料投入)计算,且根据投资分析指标表计算的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相应年度的《厦门市区各类建筑工程单体造价指标参考表》(适用单体工程)的参考价(在建工程按预算总价分析、已完工工程按结算总价分析)。
3.技术性投入按已付款的不含税软件购置发票金额计算。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厦门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在厦门市,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上一年度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已付款不含税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单台设备价格不低于0.2万元(不含税金额)。
(五)申报项目已纳入“厦门市工业产业项目攻坚管理系统(暂定名)”管理(系统投用后)。
(六)申报项目已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已按统计法律法规要求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数据(项目类别为工业投资项目)且应统尽统。
(七)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申报本管理办法扶持资金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除外。
(八)生产性设施建设项目须产权明晰,并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能评等项目相关手续,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 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两个工业固投补助资金项目。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三)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四)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项目投入明细表;
(五)申报项目备案(核准)证明(复印件);
(六)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上年度完税情况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能评等证明文件;
(九)项目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
第七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和审核纳入厦门市产业扶持管理系统管理,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按年度制定并在厦门市产业扶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厦企通”)发布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指南或通知包括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程序、受理单位、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指南或通知要求通过“厦企通”向所在区(管委会)的工信部门进行申报,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按要求予以受理。
(三)项目初审。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项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协助审查。
(四)现场核查。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核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核查项目工业固投相关票据、资料,核定项目实际投入;
3.核实工业固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使用情况;
(五)信用查询及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通过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申报企业是否为联合惩戒对象(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进行涉黑涉恶背景审核。
(六)项目查重。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核查拟补助项目同一项目或设备是否拆分、重复申报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等专项优惠政策后,报市工信局进行市级部门查重。
(七)项目复核。各区(管委会)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及拟补助金额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对各区(管委会)的审核结果进行审计、复核。
(八)项目公示。市工信局将通过复核的企业及项目,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九)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信局负责拨付市级承担部分资金,各区(管委会)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区级承担部分资金。
(十)资金结算。完成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拨付后,各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进行年度资金结算。
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在按上述流程审核兑现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时,应同时执行各区(管委会)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各区(管委会)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及凭证备查。
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以骗取工业固投补助资金。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自觉接受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一)企业或个人存在骗取或违规使用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产业扶持部门,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各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在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核、认定结果的,或未按规定组成专家组的,取消其参加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工作资格。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工业固投补助资金补助比例由市工信局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和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固投金额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或政策有效期届满,对于实际投资额未达5亿元及以上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5亿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予以结算,多还少补。
第二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以及已享受专门优惠政策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项目攻坚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5〕2号)保持一致,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的新建和增资扩产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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