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3-02-00-2024-065
    • 备注/文号:厦工信投资〔2024〕5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3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4-23 16:27
    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

      根据《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3〕4号)、《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厦工信投资〔2023〕137号)的要求,现将《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中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2日

    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审核要点

      一、设备投入审核

      (一)补助范围

      1.生产、检测、研发设备购置,以及直接运用于生产活动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等技术性投入;

      2.自制设备、融资租赁设备,其中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投入计算;

      3.直接运用于生产的环保、污水等设备。

      (二)核算口径

      1.设备投入在申报所在年度且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

      2.设备投入金额为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不含税),付款日期应在申报截止日前(可不在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

      3.设备购置发票中的购货单位与申请表、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主体相一致;

      4.已完工投产项目,设备投入应列入固定资产(技术性投入列入无形资产)科目管理,未完工项目设备投入可暂列在建工程科目管理,但不得列为费用和低值易耗品;

      5.企业在已有厂房中对环保、消防、水电(含企业自建自用的太阳能光伏项目)、燃气、无尘室(洁净等级须达到万级及以上或其他相同等级,企业需提供相关洁净等级佐证材料)、实验室等生产附属设施进行改扩建的,其中的设备部分纳入补助范围,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若提供的发票为非设备发票的,仅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明细中的设备部分可列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扶持(不含费用支出)。

      (三)审核要求

      1.生产性设备

      (1)购置设备:包括购置的生产制造设备、为生产提供服务的研发检测类设备、车间内产品搬运、仓储设备、生产用模具等设备及相关附属设备。立体仓库、货梯(需取得合规的安装手续)作为仓储、搬运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可纳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补助范围;

      (2)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设备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投入计算,且设备制成和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时间应在申报所在年度且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不考虑单个原材料采购时间);

      (3)融资租赁的设备: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取得的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在建设期内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售后回租的设备根据融资租赁发票和合同,按实际支付的不含税设备租赁款(不含支付的利息费用)计算;

      (4)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显示器、空调、照相机、投影仪、算力服务器、网关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在申报时需注明生产用途及使用场所,未注明用途及场所的视为办公设备,不予纳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补助范围;

      (5)不予核算设备:用于办公、运输等非生产性或非确定用途的设备、二手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配件、附件等。具体为:

      ①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显示器(生产车间用除外)、空调(洁净厂房用净化空调及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照相机、投影仪、服务器(算力服务器除外)、存储设备、网关等(生产、检测配置的相关设备除外);

      ②运输设备:汽车(特定行业企业或特定用途除外)、客运电梯、电动门等;

      ③对企业申报的设备中,实际用途为生产性消耗物资的“设备”,如以“米”、“支”、“只”等为单位的设备以及列为费用管理的设备;

      ④某种设备和配件开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若不能提供购置明细清单,不予核算(如:水泵及配件**批****元);

      ⑤二手设备:通过设备铭牌出厂时间、设备供应商经营范围以及设备新旧程度等由专家组现场判定,进口二手设备经专家组判定装备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除外。

      2.技术投入

      直接运用于生产活动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立体仓库控制系统、生产制造执行系统(MES系统)、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系统)等技术投入(须注明具体用途)。企业申报技术投入需提供软件购置类发票,不得为服务类发票。

      3.以上两类投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使用;

      (2)生产性设备单台不含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2000元,自制设备按整台、整套设备价格认定;

      (3)模具等因委托加工等原因不在申报单位厂区内但在厦门辖区内使用的,须提供开模协议、模具照片、委托加工协议、出库清单、外协厂签收清单等佐证材料。模具等因委托加工等原因存放于厦门辖区外的不纳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扶持范围。

      4.关联方交易核查

      (1)关联方的资质核查:核查申报单位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的生产经营制造范围、进出口权限、代理商资质、总部集采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对关联方的资质进行穿透核查;

      (2)关联方价格核查:核查申报单位提供的关联方对外销售的价格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无市场参考价的需提供成本明细。

      (四)投入核算

      1.国产设备

      购置国产设备及软件等以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其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及软件的不含增值税税额价格,软件类购置发票不得为服务类发票。

      2.进口设备

      企业购置进口设备及软件等以海关报关单申报日期为准,购置设备价格不含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额和运输、安装等费用,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汇率以企业入账汇率确定。

      3.自制设备

      自制设备以制成整台、整套设备并转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日期为准(含进口零部件组装成整台、整套设备),其投资额是指购置零部件等原材料的不含增值税税额价格。

      二、生产性设施投入审核

      (一)补助范围

      工业企业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以下设施列入生产性设施:

      1.工业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物流用房;

      2.企业投资建设的水电、环保、燃气、污水等其他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

      (二)核算口径

      1.生产性设施投入在申报所在年度且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

      2.生产性设施投入金额为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施投入发票金额(不含税),付款日期应在申报截止日前(可不在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

      3.生产性设施投入时间以申报年度工程实际进度和增值税发票时间确定,其中,劳务分包工程甲方(建设单位)的材料投入以申报年度工程实际进度和购置材料增值税发票时间确定;

      4.生产性设施投入发票中的购买方与申请表、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主体相一致;

      5.生产性设施投入原则上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管理,未完工项目可暂列在建工程科目管理,但不得列为费用和低值易耗品等费用化支出;

      6.生产性设施的使用功能、名称未投入使用前以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功能、名称为准,已投入使用的还需结合现场实际使用情况考量(如企业改变规划使用功能的,改变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并按实际改变用途面积予以扣除)。

      7.企业申报项目如为代建单位代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项目仍由业主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可由代建单位按本审核要点提供。

      (三)审核要求

      1.厂房等生产性设施: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位于厂区内的研发楼、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研发用房,仓库(含立体仓库、危化品仓库、气液体储存罐等);

      2.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包括生产所需高低压配电、污水处理等设施;

      3.纳入生产性设施核算的范围包括主体工程、一次装修工程,不包括二次装修工程;

      4.以上生产性设施投入须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

      5.不予核算的设施:办公楼、员工宿舍楼(倒班宿舍)、食堂、停车楼、门房、围墙、室外配套工程(园区绿化、室外道路、室外管网等)等非生产性设施;

      6.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四)投入核算

      生产性设施投入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实际结算价(劳务分包工程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价+当期建筑材料投入)计算,且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相应年度的《厦门市区各类建筑工程单体造价指标参考表》(适用单体工程)、《厦门市区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参考表》(适用非单体工程)的参考价。

      每平方米造价=申报年度核查后生产性设施投入金额/申报年度已完成生产性设施建筑面积。

      年度工业固投金额不超过企业已按工程进度实际支付的不含税发票金额计算。

      1.总包工程

      (1)核算标准:按已完成工程量实际结算价核算(不含增值税),且不超过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和工程款拨付进度(需提供合同备案佐证材料);

      (2)需提供材料: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后的总平图、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仅提供体现工程量、工程造价内容的部分)、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仅提供工程造价汇总表,未编制的需对造价进行说明)、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三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建筑工程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第三方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说明(截至申报年度内);

      2.劳务分包工程

      (1)核算标准:按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价和当期建筑材料实际投入金额计算(不含增值税),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价按照总包工程核算标准核算。

      (2)需提供材料: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价部分所需材料同总包工程;

      核定当期建筑材料实际投入金额还需提供:材料采购合同、采购发票、付款凭证、材料领用单据或其他材料耗用凭证(未提供的需有合理说明);

      3.企业工程款需按照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已完成工程量)支付,并与工程的形象进度相匹配,劳务分包工程的建筑材料实际使用量应与当期工程形象进度相匹配。

      4.不予补助的投入

      地价款、设计费、勘察测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费、有关规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工程检测、监测费、面积测量费、预算书编制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用)及税金支出。

      5.建筑面积核算

      在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按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确定,已竣工验收项目按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现场核查注意事项

      (一)项目实地踏勘与核查报告内容核实情况。现场核查人员需到现场对项目投入的设备及生产性设施进行核实拍照(包括铭牌),不得由被核查单位代为拍照(特殊情况应说明),设备实物、发票应在企业现场;

      (二)项目投资明细表应明确以下相关内容:设备、生产性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不含税的价格、发票种类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单位、开票时间、增值税发票的号码)、固定(无形)资产入账金额、时间、款项的具体支付日期等,具体按照申报指南附件表格逐一填写;

      (三)现场核查人员应实地查看投资内容是否存在,对设备、生产性设施等投入、发票、付款进行核对,并且投资内容、发票、付款、台账一致;

      (四)现场核查意见报告需附项目投资明细表、设备、铭牌、生产性设施照片;

      (五)现场核查专家组应由财务、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且专家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涉及生产性设施的项目应至少增加一名建设工程造价类专家(相关专家应在厦门市建筑工程造价站公布的造价咨询企业名单中选取),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工作人员应到场监督、指导。

      四、有关说明

      (一)关于新引进企业初始投资项目完工投产后再投资项目的要求

      1.新引进企业的初始投资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实际生产销售(企业需提供产品销售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

      2.项目已核准或备案为技改项目,且备案或核准日期在初始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之后。

      (二)关于存量企业增资扩产的要求

      1.未设立新公司的,该企业所实施的所有投资项目均认定为增资扩产,均可纳入工业固投补助;

      2.新设立子公司的,存量企业所持股份应超过总股份的50%。

      (三)关于项目备案(或核准)信息变更要求

      1.原则上项目应在开工前进行核准或备案;

      2.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3.未在建设期内变更的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发布后变更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关于生产性设施投入时间要求

      生产性设施的实际投入时间(项目实际形象进度)、发票时间均需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且在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需待厂房竣工验收后支付的质量保维金的发票时间,可与形象进度不一致。

      (五)本审核要点将根据现场审核过程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补充完善。

      附件:现场核查意见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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